现场管理 |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 锅炉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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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及检验标志 | 应有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 液位(面)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应被堵塞。 |
|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运行情况 |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相符。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不应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
| 锅炉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损坏。 |
水处理 | 应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
| 应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
其他 | 不应存在非承压锅炉承压使用情况。 |
压力容器 | 特种作业人员 |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登记及检验标志 | 应有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 液位计应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应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
|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运行状态 |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及损坏。 |
压力管道 | 特种作业人员 |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登记及检验标志 | 应登记,检验报告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 安全阀应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压力表应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运行情况 | 应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不应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设备的本体不应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电梯 | 特种作业人员 |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登记及检验标志 | 应有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
维保情况 |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
起重机械 | 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 |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应有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运行警示铃、电源总开关应有效。 |
场(厂)内机动车辆 | 特种作业人员 | 场(厂)内机动车辆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登记及检验标志 | 应有使用登记证。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和有效牌照。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设备设施 | 专用机械 | 行业专用设备要求 | 企业制定标准:(一)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以及技术、工艺和安全操作方面的要求,自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技术资料、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接地装置、旋转部位防护、电气安全要求、环境要求等内容。 |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国家安监总局)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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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防护要求 | 传动部位防护要求:(一)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防护罩、盖或栏: 1、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 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 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 4、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 5、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 6、超出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的工件 7、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 8、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 9、高于地面0.7米的操作平台 (二)防护罩、盖、栏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无明显锈蚀和变形 2、安装牢固。 |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国家安监总局)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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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种限位装置状况:(一)各类行程限位装置应安全可靠,运动机构的行程限位应在规定的范围内; (二)凡限制运动件范围的,应装设限位开关,且固定牢靠有效。 |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国家安监总局)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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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械 | 劳动防护用品 | (一)操作旋转机械最忌戴手套,如车床、钻床等要扣紧袖口,不要戴围巾等,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服的“三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不要戴手套、围巾等 (二)工作中戴好护目镜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4.1.1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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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铣刨磨镗 | 保险机构要求:(1)破坏式剪切销。这种带剪切销的保险机构是在连接两个轴的部位有两个圆盘,两圆盘靠孔中用销子连接,销子强度小于传动系统中最弱的零件,当设备超负荷传动时,销子首先切断,使被动轴停止转动。 (2)自动保险机构。在机床传动中,摩擦离合器、齿爪式离合器、安全阀、脱落蜗杆等已成为机床本身的传动部件。一般情况下,这些机构随机床正常工作,当由于某种原因机床出现过载时,这些保险机构就会由于摩擦力不足而打滑,使动力中断传输,被动轴停止转动。当负荷恢复正常时,能自动复位。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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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机构要求:在大批量生产中多使用气动或液压夹具,由于工作紧张,往往发生夹具未夹紧工件即开车加工,以致工件飞出而造成事故。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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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停车机构要求:自动停车机构的主要作用是在机床受到阻碍或在预定位置碰到挡块时,有关部件能自动停止运动。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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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锁机构要求:互锁机构是一种更完善的安全装置,能直接防止操作失误而引起的伤害。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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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要求:(一)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刺伤或划伤人员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开口。(二) 溜板纵向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 (三)机床飞轮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运动中不会因其松脱、甩出及缠绕而出现危险。 (四)外露带和带轮应设置防护罩。应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面、挂轮箱内表面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险的存在。 (五)因位置原因,在运动中可能造成缠绕危险的花键轴、丝杠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 (七) 电力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不应自行起动。 (八) 按钮、指示灯、开关等控制器件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误操作和附加的危险。 (九)控制器件应清晰可辨,易于区别,必要时应设置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标志。 (十)在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在每个操作位置应设置一个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的动作不应影响保护操作者或机床装置的功能。 (十二)冷却系统应能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十三)机床应能有效地回收冷却液,应设置防止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 (十四)应设置防止切屑飞溅的防护挡板。 (十五)冷却液喷嘴应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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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合器要求:(一)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 (二)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纹、折断; (三)离合器安装紧固,动作可靠,没有连冲; (四)滑块从上死点至上死点25毫米处行程范围内需要制动时,离合器应对滑块制动。 |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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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动器与离合器必须相互协调与连锁,开机时动器先松闸,离合器稍滞后再结合; (二)连锁应准确、紧固,工作稳定、协调; (三)行程限位装置、控制装置正确,动作灵敏有效。 |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5.2.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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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停装置要求:(一)大型冲压机械前后都应安装急停按钮,位置在人手可迅速触及的地方; (二)剪板机剪板长度大于2500毫米时,两侧应安装紧停装置; (三)紧停装置应有红色标记。 |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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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动部位要求:距作业平台2米以上旋转部位应装设防护罩或防护栏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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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脚踏开关要求:(一)外露在工作台面的脚踏开关,只要有物体撞压可能的,应在开关上部和两侧装设防护罩; (二)剪板机脚踏杠在整个长度上应装设防护罩; (三)脚踏开关的踏面应用防滑的花纹钢板制作; (四)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无棱角毛边,便于开关检修。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GB 28240-2012《剪板机 安全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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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床接地保护要求:冲、剪、压、钻机械的金属结构件、电机、变压器、穿线金属管等都应有接地保护。 | 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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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防护附件要求:(一)必须采取各种安全措施,确保在滑块下落时,操作者任何部位不可能进入作业危险区; (二)使用双按钮之间的内侧距离必须大于25厘米。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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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机械 | 砂轮机 | 位置和朝向要求:(一)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 (二)朝向不得对着通道、门口和操作岗位。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GB13887—2008《冷冲压安全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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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护罩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
| 挡屑板应有足够强度。 |
| 砂轮无裂纹、无破损。 |
| 法兰盘使用软垫连接。 |
| 托架安装牢固可靠。 |
| 运行平稳,砂轮磨损量符合要求。 |
| 接地可靠,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
|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 | 电源线、电源插头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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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二次,并记录。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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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 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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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 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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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焊机 |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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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机外壳防漏电保护要求:(一)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二)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三)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注意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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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缘电阻要求:(一)焊接变压器一、二次绕组、绕组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兆欧; (二)每半年应对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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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机一次线使用要求:(一)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3米; (二)一次线不得在地面拖拽使用,不得在地面跨越通道使用; (三)电焊机应接在专用开关上使用,不得与其它设备共用一个开关; (四)在高处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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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机二次线使用要求:(一)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 (二)二次线接头不超过3个; (三)二次线截面选用正确,避免长期过载使用造成绝缘老化; (四)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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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4.2.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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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机使用场所要求:(一)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二)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雨、雪、雾天,无防护措施不准作业; (三)焊机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四)操作人员应穿绝缘鞋、防护服、面罩(护镜)、电焊手套。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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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炊事机械 | 旋转部位要求:防护要求(一)炊事机械的传动部位的皮带轮、齿轮、链轮与链条、联轴器等,应加防护罩或防护盖,不便安装的应加设防护栏; (二)防护罩、盖和栏完好可靠,强度符合要求。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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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部分要求:(一)炊事机械的金属外壳、电动机外壳的PE线均应可靠; (二)电源线最好穿管敷设,若采用橡胶电缆时,应敷设在无浸泡、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三)线路不得有接头、破损、老化或过载; (四)随机配备的电气箱柜应符合要求。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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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开关要求:(一)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不得几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二)有尘、水可能进入的按钮开关应有防护装置,且不防碍操作。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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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搅拌、合面机要求:(一)应加盖密封,容器盖应采用规定的材料制作; (二)必须安装机盖联锁安全装置,联锁开关应固定在机器本体上,启盖应即刻断电。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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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绞肉、绞菜机要求:(一)加料口护手装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加料口较大的其高度应适当增加,否则应设小口径加料托盘; (二)护手装置、加高的加料口和加料托盘应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加料口连接固定,应能翻转清洗; (三)应配备送料的辅助工具。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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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压面机要求:(一)轧辊应便于装拆,调整灵活、定位可靠; (二)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防止手指伸入; (三)备有专用刮面板,不得用手推、刮面粉。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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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 应急照明 |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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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与器材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用电安全 | 配电室 | 绝缘胶垫铺设 |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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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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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灯具 |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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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的要求 |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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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具管理 |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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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核相器电阻管、绝缘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半年一次。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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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架空进出线的变配电室应备有登高工具,如:(安全带、脚扣、升降板、紧线器、竹(木)梯、尼龙绳等),除每年试验检查一次外,每次使用前均应进行检查。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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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用具使用完毕后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处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绝缘拉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接触; (二) 绝缘手套、绝缘靴应存放在密闭的橱内,并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别存放,绝缘靴不应代替一般雨靴使用,绝缘工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三) 绝缘垫和绝缘台应经常保持清洁、无损伤; (四) 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并将匣放在干燥的地方; (五) 安全用具不允许当作其它工具使用; (六) 安全用具不合格的不得存放在工作现场。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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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安全标志 | 禁止类:禁止合闸、禁止攀登、高压危险;警告类:止步、高压危险;准许类:从此上下、在此工作。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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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室、值班室要求 | 变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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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不应带入食物及储放粮食,值班室不应设置、使用寝具、灶具,并应有防止小动物的安全措施。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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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 | 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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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禁管理 | 非变配电室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变配电室时,应经值班人员许可,并办理登记手续。当需要进入设备区时,应有值班人员监护。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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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 | 金属框架接地 | 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与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线编织铜线连接,作好标识。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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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定期自检 | 箱盘内开关灵活可靠。带有漏电保护的回路,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按设计要求。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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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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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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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 |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 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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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敷设 | 一般环境下布线 |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 GB 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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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用电设备 | 保护接地 | (一)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二)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三)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四)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五)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六)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 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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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座 |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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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要求 |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不应从带插座灯头上引接电源供给电器。 | 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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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 | 使用期限 |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 GB/T 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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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装置 |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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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敷设 |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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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电压使用 | 安全电压等级 | 我国规定42伏、36伏、24伏、12伏、6伏为安全电压的额定值。 | 《安全电压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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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使用 | (一)手提式照明使用36伏(二)危险环境携带式电动工具使用36伏(三)金属容器内使用24伏(四)室内灯具离地面低于2.4m,手持照明灯具,一般潮湿作业场所(地下室、潮湿室内、潮湿楼梯、隧道、人防工程以及有高温、导电灰尘等)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 (六)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导电良好的地面使用手持照明灯具等,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 《安全电压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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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 |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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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存放 | 危险化学品存放 | (一)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分类,分区、分库存放; (二)爆炸物品、自身能形成爆炸的危险品、腐蚀性物品应单独存放; (三)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不能同库存放; (四)灭火方式不同的物质不得同库存放; (五)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中存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 |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用电 | 开关、灯具、线路、用电设施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作业场所 | 作业场所 | 作业现场不得储存、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废料及时从现场清理。 | 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
物品堆放整齐、稳固,高度不超过2米,易挥发可燃物品桶盖随时拧紧盖严。 | GB/T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
易燃易爆用品现场存量最好为1个班的用量。 | GB/T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
通道保持畅通,出、入口处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GB/T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
危险化学品储存及有限空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 GB/T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
作业区域应采取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保持通风良好。 | GB/T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
不得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在现场积存。 | GB/T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 |
封闭式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场所,必须安装自动报警或抑爆系统。 | GB14443-20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区域内所有金属部件、构件都应可靠接地。 | GB14443-200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不得从事动火作业,严禁人员吸烟。 | GB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第6.1.5条 |
专人管理,并有防潮防雨淋设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 安全标志 | 安全标志 | 设置安全标志。 | 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防静电装置 | 防静电装置 | 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国务院令第591号) |
生产工艺 | 生产工艺 | 应优先采用职业危害小的技术和工艺,积极使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生产设备 | 生产设备 | 应优先采用自动化高、噪声低的生产设备,加强密闭,减少职业危害。 | 《职业病防治法》 |
生产布局 | 生产布局 | 应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作业环境 | 作业环境 |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2.1/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 《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
通风净化 | 通风净化 | 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如锯、刨、铣、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喷漆作业;焊接作业;除锈或清除旧漆作业;粉末静电喷涂作业等。 |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
危害源隔离 | 危害源隔离 | 容易造成职业危害的工序应隔离设置。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
公告栏 | 公告栏 |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职业病防治法》 |
警示标识 | 警示标识 | 应在可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上,按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 《职业病防治法》 |
作业卫生 | 作业卫生 | 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劳动者不得在毒物作业区饮水、进食和休息。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
作业审批 | 作业审批 |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
危害告知 | 危害告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 先检测,后作业 | 先检测,后作业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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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评估 | 危害评估 |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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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监督管理 | 现场监督管理 |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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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 | 通风 |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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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设备 | 防护设备 |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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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防护用品 | 呼吸防护用品 |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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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装备 | 应急救援装备 | 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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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作业 | 临时作业 |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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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环境 | 厂内环境 | 厂区规划 | (一)厂区内实行定置管理:厂区有定置图,对各类厂房建筑、物料堆放点、交通道路等应注明。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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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厂区内按照定置管理的要求实现定置摆放,厂区内无杂物、无图物不符等状况。 |
(三)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开定点存放,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 |
(四)危险固体废料应有专门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防渗漏措施,且符合国家规定妥善处理。 |
(五)厂区大门开关灵活、方便,迅速,无卡死现象。 |
厂区道路 | (一)厂区双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5米,单向主干道宽度不小于3米,且为环形。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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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路面排水良好,路面平整,无台阶、无坑沟,盖板齐全。 |
(三)厂区主干道在平原地区应小于6度,山区应小于8度 |
(四)厂区大门、危险路段的车速应限制在每小时5公里;人员稠密地段、下坡路、转弯路、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限速每小时15公里,并设置限速标志。 |
(五)交叉路口若有视线盲区,应设立反光镜,反光镜无破损,角度和高度应便于观察道路盲区。 |
(六)厂区道路应有明显的人、车分流线,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分流线清晰,宽度大于10厘米。 |
主干道占道率 | (一)利用主干道堆放物品或作为停车位置,应有划线标志,通行部分宽度必须不小于5米。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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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在转弯处或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或停置车辆。 |
(三)道路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
(四)厂区主干道占道率应小于道路长度的5%。 |
(五)不得将厂区主干道横向全部堵死。 |
照明要求 | (一)照明灯布置合理,无照明盲区。 | AQ/T 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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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
消防设施 | (一)室外消防栓应合理配置,低压消防栓布置间距不超过120米,应沿道路两侧和路口设置,消防栓距路面边不超过2米,距建筑物外墙不小于5米。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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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显的漆色标志,其1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
(三)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符合规定。 |
(四)所有消防器材应完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
周围高压线 | (一)搬运、安装、其他一些作业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二)厂房的装修、维修、做防水等和高压线保持安全距离; (三)高压线下严禁码放材料和有建筑物。 |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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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作业 | 通道宽度要求 | (一)车间通道根据生产要求,宽度标准如下:车行道宽度应大于3.5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2m。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0.8m,分隔线应清晰、准确。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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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道线应明显清晰,宽度不小于10厘米。 |
路面状况 | (一)通道路面应平整,无台阶、无坑、沟。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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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
车间通道 | (一)主干道及人行安全通道无占道物品。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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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有物件将通道横向全部堵死。 |
悬挂物防护 | (一)车行道上方的悬挂物高度不小于4米,人行道上方悬挂物高度不小于2.5米。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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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悬挂应牢固可靠。 |
| 通道要求 | (一)仓库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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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道宽度不小于3.5米。 |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米。 |
(二)路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
(三)占道率应小于5%。 |
库房采光要求 | (一)照明灯具完好率达100%。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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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库房内不得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
电气部分 | (一)库房内不得存在临时线。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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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库房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 |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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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 |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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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类物品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安装防爆型电气装置,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仓库,不得使用碘钨灯或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 GB/T13869-2008《用电安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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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 (一)防火制度、消防设施标志、防火标志齐全。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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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标准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
(三)防火通道畅通,无封死和堵塞现象。 |
报警装置 | 以下仓库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 |
1、甲、乙、丙类物品储备库; |
2、专业性仓库; |
3、大型物资仓库; |
4、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仓库。 |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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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 | “三违”行为 |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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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行为 | 从业人员行为 |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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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持证 | 作业人员持证 |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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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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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 特种设备(安全设备)管理档案台帐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
其他基础管理 | 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 | 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 |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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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危害申报 | 职业病危害申报 | 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2、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 |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防护设施验收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51号)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 |
职业卫生档案 | 职业卫生基本档案 |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1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档案。 |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防治法》 |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 |
说明书 | 设备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 |
| 化学品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14〕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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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 特种设备通用要求 | 登记及检验标志 |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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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行情况 |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设备设施及工艺 | 锅炉 | 人员配备 |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1) 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2) 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 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3)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处理不少于1名。 |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
设备要求 | 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当加锁或铅封;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水处理 |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
压力容器 | 人员配备 | 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
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 |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
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 |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1、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2、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压力表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和清洗,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响;4、液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大型压力容器应装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移动式压力容器 | 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完好,无脱落;2、罐体保温层、真空绝热层完好;3、罐体或气瓶外部的标志清晰;4、紧急切断阀及相关操作阀门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件完好;6、装卸附件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牢固可靠;8、罐体或者气瓶内压力、温度无异常无明显波动;9、罐体或气瓶各密封面无泄漏。 |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压力管道 | 人员配备 |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
设备要求 | 1、阀门、膨胀节、法兰完好,无腐蚀和松动现象;2、无异常振动、无异常变形、无介质泄漏;3、支吊架完好、配件无损坏;4、按规定装设的减压阀可靠;5、安全阀的安装位置符合要求,定期检验的铅封完整,并在有效期内;6、按规定装设爆破片,爆破片完好;7、压力表表盘直径符合规定,最大刻度与运行参数相匹配,精度符合规定,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在有效期内;8、按规定装设的温度计完好、灵敏、可靠;9、按规定装设的阴极保护装置完好;10、不超温、超压运行;11、仪器仪表运行参数正常,与直读的水位表、压力表一致;12、输送易燃介质的压力管道,其紧急处理装置完好。 |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
起重机械 | 人员配备 | 起重机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
设备要求 | 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限位器、缓冲器、防碰撞装置、超载限制器、轨道端部止挡、定位装置,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大型起重机械设有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滑线指示灯、通电指示灯、桥下和驾驶室照明灯等工作正常。吊钩等取物装置应无裂纹;危险断面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开口度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扭转变形不得超过10°;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不得产生塑性变形;应设置防脱钩装置,且有效;吊钩(含直柄吊钩尾部的退刀槽)、液态金属应为冶金铸造吊,且吊钩横梁的吊耳和板钩心轴、盛钢(铁)液体的吊包耳轴(含焊缝)、集装箱吊具转轴及搭钩等应定期进行无损探伤。 | GB6067-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设备要求 | 1、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2、自卸车(载质量4.5t以上)的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3、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牢固,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4、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5、变速器、分动器不漏油、无异响;6、前后桥无变形、无裂纹;7、轮辋完整无损,螺栓、螺母齐全紧固;8、履带各部位零件完整、运转正常,无裂纹和变形现象;9、车辆的车架无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和铆钉齐全紧固;10、刮雨器、后视镜、灯具、喇叭齐全有效;11、轮胎气压、磨损在额定值内、各仪表指针正常指示;12、转向机构连接、工作可靠;13、液压传动工作可靠;14、门架货叉架无变形,损伤锈蚀在额定值内。 | GB/T 16178-2011《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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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 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装置 | 在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设备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包括:门口、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标牌和警示标牌,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应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重大危险源有安全防护措施。) |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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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用机械 | 车铣刨磨镗 | 机械的安全要求和措施:1)可能触及到的外露部分应尽量平整、光滑,不应有可能导致刺伤或划伤人员的尖棱、尖角、凸出部分和开口。2) 溜板纵向运动应设有可靠的限位装置。3)机床飞轮应采取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确保在运动中不会因其松脱、甩出及缠绕而出现危险。4)外露带和带轮应设置防护罩。应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面、挂轮箱内表面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险的存在。5)因位置原因,在运动中可能造成缠绕危险的花键轴、丝杠应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6)控制系统不应有导致危险情况的出现。7) 电力偶然中断,不应给人员造成危险;电力重新恢复后,机床不应自行起动。8) 按钮、指示灯、开关等控制器件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误操作和附加的危险。9)控制器件应清晰可辨,易于区别,必要时应设置表示其功能或用途的标志。10)在每个“起动”控制器件附近应设置一个“停止”控制器件。在每个操作位置应设置一个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紧急停止控制器件的动作不应影响保护操作者或机床装置的功能。11)冷却系统应能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12)机床应能有效地回收冷却液,应设置防止冷却液飞溅的防护挡板。13)应设置防止切屑飞溅的防护挡板。14)冷却液喷嘴应能方便、安全、可靠地固定在所需位置上。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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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械 | 金属切削机床 |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靠;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6、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7、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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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剪、压机械 |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2.制动器工作可靠;3.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4.传动外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5.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且防滑;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7.安全防护装置可靠有效,使用专用工具符合安全要求;8.剪板机等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9.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柄和直键无裂纹1;0.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纹、折断。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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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动工具 | 夹紧装置要求:1)装夹砂轮时,卡盘与砂轮接触面应平整、均匀,其间应装有柔性材料垫片,垫片直径大于卡盘直径1-2毫米,厚度为1-2毫米;2)砂轮无裂纹、破损或受潮;3)夹装牢靠,无松动,压紧螺母或螺栓无滑扣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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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罩要求:1)必须具备完好无损的防护罩,使用时严禁拆卸;2)防护罩有足够的强度,防止砂轮破损后飞出;3)防护罩与砂轮间隙应适当,转动时不相互摩擦 | 《机械安全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2技术原则与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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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阀、开关要求:1)开关和进气阀应灵活可靠,能准确控制正反转和停止;2)关闭后不允许有漏气现象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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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松脱装置:1)各种进风接头、过渡接头均应保持完好,旋合紧密、牢靠;2)主轴无明显弯曲变形;3)紧固螺母与主轴的旋合应适中,工作中不允许有松动;4)风管接头要严密可靠,能承受工作时所必需的压力;5)定位锁要牢固,防止柄体与缸体自动松开;6)铆钉枪或将风铲作为铆钉枪使用时,必须有安全钩将铆头与枪身可靠连接,防止铆头飞出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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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路:1)风管应完好,不应有明显磨损、老化、腐蚀等缺陷;2)橡胶管不应有鼓包或局部漏气;3)风管应耐压不低于1兆帕,长度不长于12米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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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动部位 | 传动部位按照如下情况,设置防护罩、盖或栏:1.以操纵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2.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3.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4. 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5. 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6. 超长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的工件;7.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8. 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9. 高于地面0.7米的操作平台。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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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皮)带运输机 | 1.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设备外露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齐全、可靠的防护罩或防护网; 2. 机械化运输线上每隔20m长度范围内应至少设置一个急停开关;皮带输送机的人行一侧,应设置全程的拉绳急停开关。操作工位、升降段或转弯处应设置急停开关。 急停开关不应自动恢复,应采取手动复位; 3. 皮带输送机在两边应设置防跑偏挡轮,运转灵活,销轴无窜动。 4.驱动装置中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且运行可靠。链式输送机上坡、下坡处应设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运行可靠。垂直升降机应设置上升、下降限位装置及止挡器,并设有防护栏,其门应设置联锁装置。 5.输送机下方的通道净空高度应大于2m。 6.输送机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员通过的部位,应在输送机的下面设置坚固的防护网(板);输送机穿越楼层而出现孔口时应设护栏,在人员能接近的重锤张紧装置下方应设立防护栅(栏)。 7.人员需经常跨越输送机的部位应设置人行过道(桥)。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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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机器人 | 1.装有限位装置,在额定负荷、最高速度和最大伸长量时使机器停止;2.当进行运送工作时,紧急开关启动后,立即停止运行;3.作业区域有隔离的安全护罩,覆盖全部危险区域;4.防护罩无锐边和凸出部分;5.护罩应有足够强度,能抵抗机器人最大突击能量;6.防护罩应永久固定,只有借助工具方可拆卸;7.防护罩的舱门应有机械式安全锁或门禁装置,钥匙或专用工具应由专业人员保管;8.危险区域内装有紧急停止开关。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4.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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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机械 | 砂轮机 | 1.安装地点应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2档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3.砂轮无裂纹无破损;4.托架安装牢固可调;5.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6.PE连接可靠。 | AQ/T7009—201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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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轮机应配有支承加工件的托架。工件托架应坚固和易于调节,当砂轮磨损时,工件托架应能调整、并使工件托架和砂轮圆周表面的最大间隙仍可保持在2mm以内。 | JB 8799-1998《砂轮机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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